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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企业IPO中“个人卡”核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21年度年报及22年一季度报表的披露,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农业类企业近年的财务状况堪忧,对于IPO以及准IPO企业来说市场不景气对其公司运营是极大的挑战。近年来我们注意到农业类企业IPO财务造假频发,除了财务核查专业性的原因外,农业类企业在财务核查方面也存在着天然的难度和不确定性,比如现金支付、个人卡结算等问题。上篇文章中我们讲述了IPO核查中个人卡核查的问题,而其中的个人卡结算问题在很多拟IPO企业中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类似性,那我们今天就来谈谈个人卡结算的问题。

一、个人卡核算行为 规避税费毫无疑问是企业设立个人卡核算的最主要原因,主要包括:

1.规避个人所得税(将员工工资奖金拆成两部分,一部分由公司发放,一部分由个人卡支付;为股东支付分红款);

2.规避企业所得税(将利润以虚假采购报销的形式转移至个人卡,以达到公司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3.逃避增值税(无票收入直接由个人卡收款,虚假采购进项票抵消税款);

4.支付部分违规商业费用等。

二、与个人卡结算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个人卡结算行为存在的风险 个人卡结算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

1.公司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核查困难,尤其是完整性;

2.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个人卡隐瞒收入,偷逃税款,存在税务风险;

3.公司与股东之间资金拆借的真实性、完整性;

4.公司的内部控制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5.公司的资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

四、个人卡结算行为的审核关注要点 通常来说,一般是农业类企业比较容易出现这个问题,如果企业存在使用个人卡的情况,结合农业企业IPO历次反馈意见,在审核时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如实披露:

①通过个人卡收款(或付款)的原因、必要性、报告期内个人卡收款(或付款)的金额及占比;

②个人卡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完备,包括并不限于对银行卡及密码的控制措施、个人卡转账的具体流程及控制措施、开户行是否许可、对卡内余额的控制、单笔结算金额的控制等;

③个人卡流水是否有合同、发票等支持性凭据。

2.个人卡收付情形是否已清理;如未清理,个人卡未清理的原因及合理性。

3.减少个人卡使用的具体措施。

4.个人卡银行流水是否与业务相关、是否存在通过个人卡挪用公司资金或虚增销售及采购的情形、是否与个人资金混淆,并结合个人卡结算频率、时点、金额等核查开具个人卡的必要性。

5.针对与个人卡相关的销售或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个人卡内控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

6.核查对个人卡结算的规范现状,及个人卡结算方式是否合规。、

五、核查手段 1.对个人卡持有人、使用人、财务人员(尤其是出纳)、财务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对向个人卡付款或收款的客户/经销商进行访谈,获取完整的个人卡清单;

2.对公司员工进行访谈,了解员工的薪酬及发放情况,与账面记载进行核对;

3.检查账上是否存在已经回款但仍有余额挂账;

4.检查公司银行账户存在的与个人之间的大额往来;

5.调取并查阅全部个人卡的完整银行流水;

6.将个人卡银行流水与公司涉及收到相关现金的记账凭证、个人卡资金转公司账户的相关凭证进行比对;

7.将个人卡银行流水与公司涉及确认相关收入的记账凭证、业务合同/订单、发货单、发票等资料进行比对;

8.如果个人卡内大额资金存在用于向公司账户转账以外用途的,应查阅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

六、被否相关案例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前次申报因使用个人卡支付劳务费用于 2019 年 7 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本次申报报告期中,2018 年系与前次申报重合,但 2019 年仍新增 394.05万元个人卡支付劳务费用,2020 年后停止;

2.个人卡支付劳务费用的供应商为北京德元人力资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元”),主要涉及发行人天津区域的部分人员用工;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发行人天津地区涉及用工的承载主体,涉及的销售模式及产品,各产品的销售金额占比及对净利润的贡献情况;报告期内,以个人卡采购劳务的金额,人数,占发行人总用工及总劳务采购人数比重情况,劳务外包人员任职情况,是否属于发行人核心管理、销售岗位;

2.发行人与北京德元间合作背景,天津地区采用劳务外包而不采用正式员工用工的合理性;与北京德元间主要权利义务约定,对外包人员的管理模式,用工周期,薪酬结算模式,是否实际属于劳务派遣用工;上述劳务外包是否存在劳务诉讼,是否存在行政处罚;

3.结合上述事项,进一步说明发行人财务的真实性及用工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核查情况。

七、过会案例分析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销售回款存在以下情形:

1.利用个人账户收款;

2.第三方付款;

3.现金收款。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上述情形发生的原因、持续的时间。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与相关人员的访谈,核查利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主要原因:

①发行人的客户中有一些个体经营户和小微企业,交易规模一般较小而且比较频繁。对于这些小额零星销售,根据发行人的信用政策,发行人往往在预收部分或全部货款时才进行发货。为便于及时付款收货,这部分客户一般会偏向于要求发行人提供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因为个人账户可以将资金到账通知实时发送至指定手机上,从而便于发行人及时确认收款并安排装运发货,避免了支付至发行人账户必须上班时间获得银行回款凭证或者查看网上银行才能确认货款已到账带来的延迟发货情形,且周六、周日也能确认货款到账并安排发货。

②由于部分客户付款至发行人银行账户需要多人审批,发行人在销售过程中曾经存在有的客户仅在一人审批完成即将已付款回执发送给发行人,发行人安排发货后,该等客户另一审批人将款项支付申请撤回,待收货后方真实付款甚至延迟付款,与发行人针对该客户预收才发货的销售政策不相符,所以当该等客户提出将款项支付至个人账户时,发行人予以应允,因为个人账户能实时查看款项到账情况。

③少数客户基于长期交易习惯,出于便利性的考虑,减少对公账户支付款项可能存在的支付限制及费用,款项支付倾向于个人账户。

④少数个人客户、个体经营户客户与发行人销售部经理在长期业务联系中建立了较为巩固的信任关系,该等客户指定要求将款项支付至该员工账户。

2.查阅3张个人卡从开户至销户的整套银行流水,核查其资金流入流出是否与且仅与公司业务相关。

3.项目组获取了现金销售和员工账户收款明细,将应收账款结转营业收入的记账凭证与现金缴款单进行一一比对,核查收入确认对应款项是否均已进入公司账户,并与连续编号的出库单、发货单比对,核查现金缴款单对应的货物收发情况。

4.交叉核对了1万元以上利用员工账户收款对应的记账凭证、现金收据、出货单、发运单、发票和现金缴款单等。

5.获取员工账户所收货款涉及的付款方对款项的性质及金额的书面确认。

分析:核查从分析个人卡使用的原因、个人卡的流水是否与公司业务相关、比对收款和出库单等确认收入真实性和完整性三个方面展开。

八、结论 使用个人卡总体而言是不合规的,这种结算方式对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税收交纳、资金安全等都有不利影响。保险起见,需要清理。一般而言,在申报前一年需要彻底清理完毕。

具体的清理方法包括:

1.要求经销商在工作日汇款到公司账户,同时提示客户合理预计产品需求,在工作日提前汇款到公司账户;

2.目前国内个人账户对公司账户转账,在非工作时间仅能够查询到转账记录;当客户提供个人网上银行转账记录后,视同客户已经付款,为客户安排发货;

3.公司与开户银行协商,开通银行账户通存业务;

4.通过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收款;

5.在公司经营现场接受客户缴款;

6.银行为公司开通速汇通业务,在指定的银行系统内公司账户可在非工作日接受客户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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